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利用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擅自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经营服务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三山南山风景区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区域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