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