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三)违反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