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确保安全。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