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