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三山南山风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