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