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规定征兵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