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