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