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