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相关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新兵交接运输工作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新兵起运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