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毁、变卖或分给个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