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