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