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