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