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