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