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专利产品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