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