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协调、考核、问责等机制。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