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装卸、输送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以及工业园区、厂区、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保持路面整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装卸、输送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