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