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