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自治区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