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