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