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