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