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或者事项,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相关领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