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