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