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