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