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