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