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