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