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