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