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