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