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