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