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