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