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加强金融工作监督的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