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加强金融工作监督的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