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