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汇总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