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研究协调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或者临时确定监督议题。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