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竹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依法优先保障竹产业用地空间。加强竹产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为竹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竹产业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要素成本。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