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